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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及科技支援计划 - 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
(有关详情,请参阅《 创新及科技基金指南 》- 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 (二零零八年版)(PDF格式)(繁体版)。)


何谓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

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是于创新及科技基金的创新及科技支援计划下新设的资助计划。计划的目的是加强香港与广东省机构之间的科研合作。获本计划资助的项目均须具备粤港合作这个元素(例如由粤港两地的研究机构和企业合作)。


我的机构有没有资格提出申请?

凡本地大学、研究机关、产业支援组织、工商协会、专业团体及本地公司,不论是在本地注册成立或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规成立的公司或机构,均可提出申请。申请机构必须是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于本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并与香港有重大联系,或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他条例注册成立的法团。

申请亦可由私营公司与本地受公帑资助的研究机构合作提交。申请公司必须是根据《公司条例》在本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并须与香港有重大联系,或于本港注册成立,而在广东省进行工业运作。


三个项目类别

二零零八年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设有三个可供申请的项目类别:

  1. 甲类 - 由港方单独负责征求、评审和资助的项目,当中细分为:-

    1. 甲(一)类 - 由研发中心1负责征求、评审和监察的项目;以及

    2. 甲(二)类 - 由创新科技署2负责征求、评审和监察的项目。

  2. 乙类 - 由粤方单独负责征求、评审和资助的项目。

  3. 丙类 - 由粤港双方联合征求、评审和资助的项目,当中细分为:-

    1. 丙(一)类 - 粤港联合资助项目;以及

    2. 丙(二)类 - 深港联合资助项目。

下列各段列出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下甲(二)类和丙类项目的特点。甲(一)类项目应遵从有关研发中心的程序和指引,欲了解有关详情, 请透过其网站联络有关的研发中心。


我的机构可以申请哪个计划?

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甲(二)类及丙类项目设有三个不同的资助计划可供申请:

  1. 平台研究计划 - 资助由非分配利润的本地机构(包括本地受公帑资助的研究机构(包括大学、香港生产力促进局、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研发中心等)、产业支援组织、工商协会和专业团体)提出的平台项目。

  2. 合作研究计划 - 资助由私营公司提出并与本地受公帑资助的研究机构合作的专利项目。我们期望研究机构会在项目的研究发展工作担当重任,所以研究机构的研究员须为项目工作小组的核心成员,并须负责进行项目的大部分研究发展工作。

  3. 公司研究计划 - 资助由私营公司提出但没有与本地受公帑资助的研究机构合作的专利项目。


哪类项目有较大机会获得资助?

创新科技署及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将联合公布特定主题,征求各界在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下提出项目申请。请下载主题文件浏览有关资料。不属于公布主题的申请将不获受理。所有申请项目均会根据一个既定的评审机制进行评审。如项目具有丰富的创新及科技成分,能够大大促进产业创新和提升科技水平,以及获得产业投入大量资金(特别是以现金赞助方式提供支援)的项目,均会获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优先考虑。


谁可拥有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

  • 甲(二)类项目

    • 平台研究计划

      获款机构一般会拥有由项目所产生的一切知识产权,并必须向产业发放∕转移项目成果。除非另获创新科技署署长批准,否则项目成果不能独有使用。获款机构如欲以独家方式把整个项目或任何部分转让,应参阅规管创新及科技基金项目成果商品化的创新及科技基金项目商品化的临时指引(PDF格式) (英文版)中有关创新及科技支援计划的部分。

      为鼓励产业更积极投入资金,获款机构可与有兴趣的公司(尤其是赞助商),就知识产权的分摊及特许安排等事宜进行商讨。赞助商可优先使用项目成果。研究成果(包括知识产权)的分摊安排应在项目建议书内清楚列明,并应获得创新科技署署长批准。倘若有关的知识产权由项目建议书内指明的赞助机构或合作机构拥有,并得到创新科技署署长批准,则上一段指明的安排并不适用。

    • 合作研究计划及公司研究计划

      就此两项计划而言,申请公司会拥有由项目所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

  • 丙类项目

    • 就丙类项目而言,不论项目是属于平台研究计划、合作研究计划还是公司研究计划,申请人应就个别项目的情况与其他参与机构商讨知识产权的安排。研究成果(包括知识产权)的分摊安排应在项目建议书内清楚列明,并应获得创新科技署署长批准。


计划会以什么方式提供资助?

资助一般会以无偿资助金的形式拨出。所有基金的拨款会每半年向核准项目发放一次。基金的拨款可用作支付专为推行项目所支付的职员薪金、机器设备及其他直接成本。若申请项目涉及经常开支,申请机构须证明只在特定期限内才须支付该等费用,或有关项目完成后会达到自负盈亏的目的。

平台研究计划的所有申请项目一般须获得超过一间与申请机构并无拥有权或管理关系的大珠江三角洲地区私营机构提供赞助(可以是现金及/或实物)。有关现金赞助总额不得少于项目成本总额的10%。就合作研究计划的项目而言,申请公司应投入不少于项目成本一半的资金(现金及/或实物)。在公司研究计划下的申请公司则应投入不少于项目成本75%的现金,而创新及科技基金对于项目的拨款额最多为200万元。

如获批的丙类项目属研发中心负责的特定科技范畴,该项目可能会交由有关中心进行监察。

由于研发中心在统筹与其负责的特定科技范畴的项目有关的研究活动上担当重要角色,当局建议申请人在拟订项目成果的商品化计划时先与有关中心商讨。


我的机构怎样提交申请?

如欲获取申请表格,请浏览申请表格网页。该网页会要求你的机构及有关人员先后登记成为 创新科技署基金管理系统的注册机构及注册用户。注册用户负责透过 创新科技署基金管理系统提交填妥的申请表格。


我的机构可以提交多少份申请?

每名私营公司申请者可以在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下提交不多于一份申请。


计划有没有截止申请日期?

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已于2008年10月15日截止申请。


注:

1   在香港特区政府的资助下,五所研发中心已于二零零六年年中成立,负责就以下科技范畴进行业界主导的研究工作:汽车零部件、资讯及通讯技术、物流及供应链应用技术、纳米科技及先进材料,和纺织及成衣。

2   以研发中心为申请人的项目,会由有关的中心按照甲(一)类项目相同的方式处理、评审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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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重要告示 修订日期: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